(2016)浙0103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卫东与李俐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东,李俐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6965号原告:吴卫东,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同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俐亭,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林,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被告哥哥。原告吴卫东为与被告李俐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东晓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7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同日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内厨房、卧室、客厅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因无法明确鉴定对象漏水原因,鉴定机构未出具检测意见。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莹,被告李俐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利益,尽快修复家中漏水设施;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自2015年7月14日、2015年8月8日,2016年9月14日、15日、16日被告家中下水出现问题,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全面漏水,造成原告粉刷装修层脱落,地板浸泡突起发霉、衣柜、储物柜、食品柜、门、门框裂开发霉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修复赔偿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俐亭答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利益,尽快修复其家中漏水设施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居住在青春坊29幢3单元701室,没有侵害原告任何利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明确被告居住的房屋没有明显渗漏点,卧室客厅没有用水点。说明原告居住的房屋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墙面开裂、脱落、地板变色发霉等现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系,所以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谈何停止侵权?二、尽快���复其家中漏水设施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请求尽快修复家中漏水设施不知是修复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家中漏水设施还是修复青春坊29幢3单元701室,如果是修复青春坊29幢3单元701室与本案无关。三、关于社区出具的《证明》的形式,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其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开展;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等。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事项不属于其职能范围之内,该《证明》应当属于证人证言。按照证据规则,出具证明的人应当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被告希望社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该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因该房屋属于老城区的房屋,房屋构造因素,建设设施不够,造成原告的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墙面开裂、脱落、地板变色发霉现象原因很多有各种客观因素,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0元没有事实,这200000元从何而来?原告地板变色发霉、天花板墙面开裂的过错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其因素有年久失修的原因也有原告自身对家庭装饰爱护方面的原因。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原始记录,系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作的记录,故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社区证明经社区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故对其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装饰工程预算表及青春坊同类房屋租房价格系原告单方制作及打印件,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吴卫东系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所有权人,被告李俐亭系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701室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2016年原告居住的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因漏水导致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墙面均���不同程度受损。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案涉房屋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多处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到达现场勘查,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社区的陈述后进行了勘查,发现鉴定对象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均有墙面饰面层开裂、脱落,木饰面、地板变色发霉等现象,但没有明显的潮湿和水迹。701室的厨房水管部分改为明装,没有明显漏水点,卧室、客厅没有用水点。因双方当事人对漏水发生的情况表述不一致,也无法提供房屋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等相关图纸材料,故专家组无法明确鉴定对象漏水的原因,鉴定工作无法继续。2016年12月1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况函��本院退还卷宗材料。2017年3月3日,本院对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701室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与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函件中陈述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墙面饰面层开裂、脱落,木饰面、地板变色发霉。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否认其房屋漏水对原告房屋的装修造成损害。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院现场勘查,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9幢3单元601室厨房、卧室、客厅天花板大部分漏水污染位于室内与701室的交界处,漏水部位非室外管道或雨水渗漏可致,且社区及被告亦陈述其对雨水管及厨房水管均进行过改装,改装后未发现漏水情况。故本院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及高度盖然性原则,认为601室房屋内相关天花板及墙面漏水污染主要系701室房屋存在渗漏水情况所致。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原、被告存在争议,结合上门勘查的情况,原告家的天花板、墙面及地板确有损害,原告亦在漏水后做了部分修复,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原告诉请中的其他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601室目前未发现渗漏水现象,故原告撤回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修复漏水部位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俐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卫东财产损失6000元;二、驳回吴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吴卫东负担4250元,被告李俐亭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告吴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俐亭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黄 淙人民陪审员 俞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伴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