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小菡、新疆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小菡,新疆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瑞彤,原瑞遥,原某1,原某2,原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856号再申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殷海燕,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小菡,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东七巷122号。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原瑞彤(原强法定继承人),女,汉族,1996年12月6日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二审被上诉人:原瑞遥(原强法定继承人),女,汉族,1998年5月13日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二审被上诉人:原某1(原强法定继承人),男,汉族,2005年5月1日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监护人:赵小菡,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审被上诉人:马明芯(原强法定继承人),女,回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二审被上诉人:原某2(原强法定继承人),男,回族,2007年5月15日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监护人:马明芯,女,回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二审被上诉人:原某3(原强法定继承人),男,回族,2016年1月18日出生,婴幼儿,住乌鲁木齐市。法定监护人:马明芯,女,回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再审申请人李军因与被申请人赵小菡、新疆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原宏燊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原瑞彤、原某1、原瑞遥、马明芯、原某2、原某3(上述二审被上诉人均是二审期间被告原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英 琪审 判 员 古丽努尔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 颢书 记 员 黄 玲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