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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台市头灶镇曹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亚平、周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头灶镇曹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吴亚平,周平,夏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325号原告:东台市头灶镇曹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曹丿政府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生,东台市头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亚平,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周平,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夏国平,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头灶镇曹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曹丿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吴亚平、周平、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丿资金互助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亚平、周平、夏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丿资金互助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亚平归还原告曹丿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50000元,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月占用费率8.4‰计算,以本金50000元,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占用费率8.4‰上浮50%计算);2、被告周平、夏国平对被告吴亚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吴亚平因养殖需���向原告曹丿资金互助社借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月资金占用费率8.4‰,逾期加费50%。被告周平、夏国平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原告曹丿资金互助社因而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被告吴亚平未作答辩。被告周平未作答辩。被告夏国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吴亚平与曹丿资金互助社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50000元,借期至2017年3月28日,月资金使用费率8.4‰,逾期上浮50%。周平、夏国平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曹丿资金互助社向吴亚平发放了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三名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故曹丿资金互助社诉来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审理��,本院依据曹丿资金互助社的申请,裁定对三名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亚平由周平、夏国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曹丿资金互助社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亚平应承担还款义务,周平、夏国平对吴亚平的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吴亚平追偿。吴亚平、周平、夏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亚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头灶镇曹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资金使用费(以本金50000元,按月占用费率8.4‰,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月占用费率8.4‰上浮50%,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周平、夏国平对被告吴亚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平、夏国平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亚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11元,由被告吴亚平、周平、夏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