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柴小仁与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小仁,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772号原告柴小仁,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南环路42号,注册号:130501NA000025X。法定代表人:魏孟强。原告柴小仁与被告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小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46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一笔16465元(被告以股金的方式,实际上是借款),承诺按年利率8.4%给付利息,使用期限为一年。现借款早已到期,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被告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借款人,以收取股金的形式加高息回报为条件,向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小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退还原告柴小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