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菏泽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与鄄城古泉街道办事处崇兴社区居民第四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鄄城古泉街道办事处崇兴社区居民第四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574号原告:菏泽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路中段银建商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冯戴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蕾,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晨,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鄄城古泉街道办事处崇兴社区居民第四组。负责人:刘校晋,男,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菏泽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古泉街道办事处崇兴社区居民第四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崇兴社区居民第四组,该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对于鄄城县的综合管理与平安建设具有严重影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7民辖6号指定管辖通知书,该案件指定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文涛人民陪审员  吴占灵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