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杨树新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杨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6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滨河路20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职务局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树新,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北园子村宁昌街168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丰国土罚[2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杨树新给予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树新处罚决定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丰国土罚[2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王久利审 判 员 温少平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