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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滑应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滑应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50号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土地局楼下。机构代码:73741709-7.法定代表人:马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滑应民,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应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偃师市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