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易林军、王建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林军,王建,万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林军(绰号小黑),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租住于吉安市吉州区。2001年7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建,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2013年10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已释放。原审被告人万俊(绰号一休),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2001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易林军、万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赣08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林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易林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初,被告人王建在吉州区白塘街道新村下青塘村一民房内摆设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万俊得知后,找人到民房内闹事。为继续经营,王建通过被告人易林军约万俊当面协商,并谈好给万俊20%干股,又承诺给易林军20%股份。2016年10月初赌场重新营业,当月13日晚,梁某等6人在该民房内用捕鱼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吉安市公安局检验,在民房内扣缴的捕鱼机共16台,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被告人王建、万俊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易林军系主动投案,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易林军、万俊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均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被告人易林军犯罪后能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易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万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易林军上诉提出,其未对赌场实际出资,也未从该赌场获利,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被动地位,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其与万俊相同的刑罚不当,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上诉人易林军及原审被告人王建、万俊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1、姚某、夏某1、易某、郭某、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的赌博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吉市公(游)检字[2016]18号检验报告,(2013)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2008)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2001)吉中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易林军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为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林军及原审被告人王建、万俊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王建、万俊及上诉人易林军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易林军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原审被告人王建、万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故对上诉人易林军及原审被告人王建、万俊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易林军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被动地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易林军负责给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送饭,有时自己也会用钓鱼机赌博吸引他人参赌,可见其系主动参与赌场经营,并非处于从属、被动地位,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易林军在二审期间能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又有自首情节,从轻的幅度可大于坦白情节的从轻幅度,故二审可在原判基础上再对其从轻处罚,对其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易林军的定罪及判处的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王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万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易林军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易林军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上诉人易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文君审判员 刘晓勇审判员 甘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