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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25号罗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毛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向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毛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除有两小套住房暂时无法处置,毛某某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某某经法院四查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