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鸿昌与萧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鸿昌,萧祺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750号原告:邓鸿昌,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萧祺欣,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邓鸿昌与被告萧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鸿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祺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704元为其父亲投保防癌保险,原告当日为被告刷卡代缴。同年4月2日,被告再次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于当日归还4元。被告签订5700元的借款合同承认欠款。借款后,被告于同年4月15日归还700元,余下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广发银行帐户明细打印件一份、顺德农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一份、保险单电脑截图两张。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4元购买保险,原告于次日以代为支付保险款的形式出借款项。同年4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借款总金额为57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曾向原告归还700元。因被告未能归还剩余借款5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借款5700元,仅能归还其中700元,剩余借款5000元未能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萧祺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鸿昌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邓鸿昌已预交,由被告萧祺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