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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行、刘世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行,刘世惠,张华,田甜,杨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99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号楼101、102。负责人:潘庄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坤,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碧澄,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刘世惠,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华,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田甜,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杨桂琴,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世惠、张华、田甜、杨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8999.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世惠、张华、田甜、杨桂琴银行存款共计1508999.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