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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应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3栋2-101室的房产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3栋2-101室的房产一套,证书号码为青原-00232485-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