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应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3栋2-101室的房产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3栋2-101室的房产一套,证书号码为青原-00232485-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