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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07张成元与溧阳市��荣电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元,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元,男,1989年11月3日生,侗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芷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04201N。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总经理张成元与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16)第38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成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9万元,于2016年7月27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如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申请人有权一并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6日,承办人通知��请执行人张成元,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的承包人宋金杰到本院,协商本案的解决方案,承包人宋金杰考虑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自愿同申请执行人张成元达成分期还款方案(且个人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成元考虑到本案分期还款时间较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成元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的承包人达成分期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