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塞博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泓坤科技有限公司、舒光跃、刘燕、徐德海、吴峰及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四川塞博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泓坤科技有限公司,舒光跃,刘燕,徐德海,吴峰,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塞博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泓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光跃,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光跃。被执行人刘燕。被执行人徐德海。被执行人吴峰。被执行人张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7日受理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塞���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泓坤科技有限公司、舒光跃、刘燕、徐德海、吴峰及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波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