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尚庆喜、袁海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庆喜,袁海彦,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喜。被上诉人袁海彦。被上诉人于某。上诉人尚庆喜因与于喜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于喜涛于2016年12月19日死亡。二审期间,于喜涛的妻子袁海彦、儿子于某到庭表示参加本案诉讼,愿意在继承于喜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责任。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尚庆喜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尚庆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庆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尚庆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张立宁审判员 毕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长明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