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承海、王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承海,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于承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典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宪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德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于承海与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