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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承海、王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承海,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于承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典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宪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德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于承海与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典英、杜宪力、张德杨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