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王翠,丁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开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迎宾大道东方明珠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前金,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东方明珠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翠,董事长。被告王翠,女,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丁前金,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王翠、丁前金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