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肖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795号原告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