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凤杰、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凤杰,刘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50号申请人:高凤杰,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浩,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高凤杰因与被申请人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浩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浩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4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