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68号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新福四路107号大院6梯夹层。法定代表人:林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茂名市。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