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林文禄与周景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禄,周景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362号原告:林文禄,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景翠,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冼伟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东人民陪审员 杨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