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白马庙村三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510246112。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银河路10号银湖星城5幢1单元11层附4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51015315X。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2万元,余款100248元,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1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开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