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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郑兆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郑兆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9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855340473X。负责人:连怡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兆强,男,1962年6月10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郑兆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回对被告郑兆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