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永东、XX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东,XX明,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永东,女,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光。被执行人XX明,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玉英,女,生于1969年11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1030号曾永东与XX明、刘玉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明、刘玉英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扣划被执行人XX明银行存款104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廷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