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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浩雷与刘进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浩雷,刘进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687号原告:姚浩雷,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刘进奇,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姚浩雷为与被告刘进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浩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姚浩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浩雷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