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爱春与朱桂宏、邵建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春,朱桂宏,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64号申请人:王爱春,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朱桂宏,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邵建平,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王爱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建平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淠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三期商场1503铺(中心大道22铺)(房产证号32××78号)商铺一间(价值60000元)并以其自有的位于六安市齐云西路齐云南村综合楼2单元103室(房产证号31××77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建平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淠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三期商场1503铺(中心大道22铺)商铺一间(价值6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王爱春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齐云西路齐云南村综合楼2单元103室。上述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朱桂宏、邵建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