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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800号振业泊墅东会所四层。法定代表人钟干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9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60110.1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90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0184,合同登记号Y11003831)。嗣后,被执行人王旭东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预售证号2010184,合同登记号Y11003831)的查封;二、本院(2016)陕0113执27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9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60110.1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90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0184,合同登记号Y11003831)。嗣后,被执行人王旭东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预售证号2010184,合同登记号Y11003831)的查封,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王旭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郭:我认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将被执行人王旭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侯:同意案件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将被执行人王旭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旭东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7幢1单元27层12702号房屋(预售证号2010184,合同登记号Y11003831)的查封;二、本院(2016)陕0113执2797号案执行完毕。三、将被执行人王旭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