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全英与安顺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英,安顺市人民政府,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4行初162号原告周全英,女。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市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训华,市长。委托代理周锦,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孔维潇,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英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原告周全英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全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周全英。审 判 长 何 劲 松审 判 员 洪 云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晓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