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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全英与安顺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英,安顺市人民政府,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4行初162号原告周全英,女。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市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训华,市长。委托代理周锦,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孔维潇,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英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原告周全英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全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周全英。审 判 长 何  劲  松审 判 员 洪    云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晓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