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书晓与杜学斌、宁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晓,杜学斌,宁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986号原告:郑书晓,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杜学斌,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宁淑媛,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郑书晓与被告杜学斌、宁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书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斌、宁淑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书晓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杜学斌、宁淑媛偿还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是:两被告是夫妻。在经营成盛大酒店期间陆续从原告借款,2016年7月22日结算合计40000元,被告立有借据。该款未偿还。被告杜学斌、宁淑媛缺席未答辩。查明:被告是夫妻。在经营成盛大酒店期间陆续从原告借款,2016年7月22日结算合计40000元,被告立有借据。该该款未偿还,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学斌、宁淑媛偿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郑魏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陶向阳人民陪审员  叶东星人民陪审员  倪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