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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春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桦甸市胜利街道北台子村大杨家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涛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春涛饮酒后驾驶吉BV84**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桦甸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路北段市政界附近的水泥厂道口处,被公安机关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春涛静脉血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2.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涛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春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官利证言、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民警查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春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荆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