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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朝国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朝国,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96号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爱连巷14号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15661530。法定代表人:姜戈被申请人:胡朝国,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江戈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2332581Y。法定代表人:胡朝国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朝国、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重庆科XX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用其所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房屋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