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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淑茹、惠杜江、孙俊俊、马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刘淑茹,惠杜江,孙俊俊,马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驻所地:蒲城县城关镇西府村朝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战辉,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淑茹,女,1981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宣化村三组被执行人惠杜江,男,1982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荆姚镇惠家村二组。被执行人孙俊俊,女,198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惠家村二组。被执行人马立辉,男,197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宣化村三组。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刘淑茹、惠杜江、孙俊俊、马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8972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38.5元,执行费3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