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唐一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一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675号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越秀祥龙苑小区福龙阁一单元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卓秀凤。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传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一豪,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一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飞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