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复件 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353号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玉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坤。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桂华。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根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叶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