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6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万杰商贸有限公司、陈隆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6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6-1号。委托代理人胡忠,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万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锡路5号。被执行人陈隆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黄爱仙,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珠江路。被执行人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被执行人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工农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万杰商贸有限公司、陈隆郎、黄爱仙、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万杰商贸有限公司、陈隆郎、黄爱仙、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62076.25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隆郎、黄爱仙名下位于常州市中央花园8-7号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常州市中央花园8-7号房地产由买受人万禹喆以487万元竞价竞得,扣除440万元退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该款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常熟法院(2016)苏0581执1855号执行案件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47万元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本案中受偿。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宿迁市英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珠江路1幢、2幢、3幢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以402万元竞价竞得,扣除执行费71850元,余款3948150元已退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陈隆郎、黄爱仙名下位于常熟世贸•世纪中心-创想世纪8幢1205号的房产目前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此外,经本院对其他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目前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尚有6443926.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如果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日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