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恩和与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747号恩和,男,61岁,1955年10月5日,蒙古族,系翁牛特旗审计局,地址:翁牛特旗。李祥,男,49岁,1967年11月1日,汉族,地址:××区。于士云,女,48岁,1968年10月4日,汉族,地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恩和于士云、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恩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和撤回起诉。审判长杨春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