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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全锁与郭书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锁,郭书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06号原告董全锁,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农民,住山西省襄汾县。委托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书成,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卢氏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3号楼12层。代表人张鹏昊,经理原告董全锁诉被告郭书成、紫金财产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彦峰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全锁诉称:2016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郭书成驾驶豫M×××××号面包车由卢氏县杜关镇杜关街驶往杜关镇刘家村,行驶至卢氏××××字路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董全锁撞��。董全锁因该次受伤分别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三门峡中心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3243.58元,被告郭书成垫付15000后,未支付剩余费用。该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涉案MAG950号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后双方因该次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郭书成赔偿经济损失,其提供的联系情况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全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其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