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3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玉莲与陈宝全、汪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莲,陈宝全,汪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宝全,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汪加荣,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宝全、汪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7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370元、执行费8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宝全、汪加荣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47740元或其名下价值相当于74774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