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学升申请执行王小平、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升,王小平,张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升,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王家湾乡墩墕行政村黄草塔村034号。委托代理人陈学兵,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王家湾乡墩墕行政村黄草塔村025号,系陈学升之弟。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马家沟水厂家属楼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晓云,女,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城北社区022号。本院在执行陈学升与王小平、张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学升与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晓云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学升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晓云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