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郝建东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东,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695-1号申请执行人郝建东,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青山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宁0323执695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需解除被执行人王飞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飞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嘉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