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985陆佰元与连云港市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佰元,连云港市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985号原告:陆佰元,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朱睿文,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佰元与被告连云港市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佰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被告黄浦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佰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承担被告承担减少房款5万元的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56.17元/天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购买房屋,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被告至今没有交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户型为三室二厅二卫,现在房子建好是三室二厅一卫,少了一个卫生间。2014年6月22日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变更户型的书面通知书,故具状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浦房产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成立的条件和缺少事实根据,原告诉称的房屋目前还没有实际交付,原告也没有进行实际验收,该房屋也可能会存在着不交付给原告的可能性,所以在没有实际交付之前,原告的主张缺少成立条件。假如被告选择了违约不交付房屋的行为,原告请求减少房款5万元就缺乏成立的条件。2.本案诉称的房屋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原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条件具备时选择要房或者退房,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约定当中并没有减少价款的内容。3.涉案房屋目前的总面积与合同确定的面积基本相同,商品房买卖是以平方和单价计算的,在面积没有减少的基础上要求按照卫生间的有无退款,合同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4.被告施工的房屋是按照规划设计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与本案合同中有所不符,本案合同中的三室二厅二卫,实际上是三室二厅一卫,是笔误造成的,这个事实有规划图纸可以印证。实际建设的总面积没有减少,事实可以证明。因此原告主张减让价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5.如果原告对还未交付的房屋有所不满,被告也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价款包括相应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位于灌南县××都城××单元××室房屋一套,户型号为三室二厅二卫,建筑面积128.9平方米,单价4357.983/平方米,总价款561744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现房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现涉案房屋已经建成,结构为三室二厅一卫,但尚未验收。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尚未交付的房屋现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是否应承担减少房款5万元违约责任问题,对此,涉案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未来也只交付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现房屋结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房屋的面积有无减少,均无证据证实,且双方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减少5万元房款的违约责任,本院暂不予支持。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导致房屋结构与实际结构不致,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但被告至今未能交付,且表示尚未验收,不能交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56.17元/天(561744元*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佰元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56.17元/天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佰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