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桂田与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田,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416号原告邹桂田,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宪辉,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段建财,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原告邹桂田诉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桂田于2017年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邹桂田于2017年6月20日以诉求法律认识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桂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邹桂田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彭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