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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850号之一原告: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龚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灿辉,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良,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院2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邓所香,该公司经理。原告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46元,减半收取计877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073元,由原告株洲南方航空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XX恩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