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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刘施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刘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群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862151435H。法定代表人:刘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金元,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民强,该支行客服经理。被执行人:刘施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施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处置被执行人车辆二辆,执行到位123313元,尚有235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施文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