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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宏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HUANGJUNBO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恩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总经理。被执行人:HUANGJUNBO,暂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宏伟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中,曾于2017年3月28日以(2017)沪02执2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A1XX**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沪M8XX**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沪A8XX**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沪CXXX**的五菱牌汽车。现被执行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故依法予以解除对上述涉案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A1XX**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沪M8XX**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沪A8XX**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沪CXXX**的五菱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