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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014、1018、10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俊英、李静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英,李静静,卞亮青,董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14、1018、10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1980年2月21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李静静,女,1985年10月2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卞亮青,女,1982年12月8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董光柱,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英等与被执行人董光柱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光柱位于肥西县山南镇金牛粮站院内房屋(产权证号:山南0157**)。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