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忠丰、胡旭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丰,胡旭生,马斌,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卢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忠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煜,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旭生,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华,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斌,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投资人:卢康。原审被告:卢康,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丘伟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孙忠丰因与被上诉人胡旭生以及原审被告马斌、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卢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忠丰于2017年6月20日以其与胡旭生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忠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忠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36元,减半收取1033.68元,由上诉人孙忠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