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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白树田与温殿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田,温殿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1号原告:白树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殿涌,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白树田与被告温殿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白树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02年9月11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66800元用于购买砂石,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给付30000元,尚欠368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树田在庭审时表示,其据以起诉的欠条不是被告温殿涌出具,并要求追加书写人温爱国为本案被告,但始终未提供温爱国的具体身份信息,致无法查证真实的被告,故原告白树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树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