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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思与张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张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65号原告:马思,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英(系原告之母)。被告:张勤,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思与被告张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思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马思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人民陪审员  贾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