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思与张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张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65号原告:马思,女,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英(系原告之母)。被告:张勤,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思与被告张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思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马思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人民陪审员 贾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