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尚园自然村与吴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尚园自然村,吴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433号原告: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尚园自然村。被告:吴翔,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尚园自然村诉被告吴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吴翔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上述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尚园自然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搜索“”